11月15日,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5国辅导人达成和谈,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同伴关系协定(RCEP)。日前,中国自由业务区服务网颁布了RCEP文本。协定文本共20章,其中第六章为“尺度、技术律例和合格评定法式”。第六章全文如下:
就本章而言,《技术性业务壁垒协定》附件一中划定的术语及其界说该当合用。
一、本章该当合用于可能影响缔约方之间货物业务的中央当局机构的尺度、技术律例和合格评定法式。本章不得合用于:
(一)任何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所涵盖的任何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以及
(二)当局机构为其出产或消费要求所造订的采购规格。
二、每一缔约方该当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障其领土内的掌管尺度、技术律例和合格评定法式的造订、采取和执行的处所当局机构和非当局机构在本章的执行过程中的合规性。
三、本章的任何划定不得阻止一缔约方以与《技术性业务壁垒协定》和本章相一致的方式,造订、采取、执行或维持尺度、技术律例和合格评定法式。
一、每一缔约方确认其在《技术性业务壁垒协定》项下的权势和使命,《技术性业务壁垒协定》的下列条款经必要批改后并入本协定,成为本协定的一部门:
(一)第二条,除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和第十二款表;
(二)第四条第二款;
(三)第五条,除第四款表;
(四)第六条第三款;
(五)第九条第一款;以及
(六)附件三,除第一款表。
二、如凭据第一款并入的《技术性业务壁垒协定》的任何划定与本章的其他划定不一致,该当以来者为准。
三、任何缔约方不得仅就指控违反并入本条第一款的《技术性业务壁垒协定》条款标任何争端,诉诸第十九章(争端解决)项下的争端解决。
一、缔约方意识到国际尺度、指南和建议在协调技术律例、合格评定法式和国度尺度,以及削减不用要的业务壁垒方面能够阐扬沉要作用。
二、在决定《技术性业务壁垒协定》第二条、第五条和附件三意思上的国际尺度、指南或建议是否存在时,每一缔约方思考 WTO技术性业务壁垒委员会(下称“WTO TBT 委员会”)颁布的《委员会关于造订与第二条、第五条和附件三有关的国际尺度、指南和建议的准则的决定》(G/TBT/9,2000年 11 月 13 日,附件四)以及随后与此有关的决定和建议中列出的准则。
三、缔约方该当在适当的情况下,加强相互之间在例如WTO TBT 委员会等其他国际层面的活动中会商国际尺度和有关问题时的协和谐沟通。
一、对于尺度的造订、采取和执行,每一缔约方该当保障其造订、采取和执行国度尺度的一个或多个尺度化机构接受并遵守《技术性业务壁垒协定》附件三的划定。
二、如造订一缔约方的国度尺度必要对有关国际尺度内容或结构进行批改,应另一缔约方要求,该缔约方该当激励其尺度化机构提供尺度内容和结构方面的差距,以及差距的原因。除现实递送用度表,此项服务的任何收费对国内表各人员该当一样。
三、除第二款表,每一缔约方该当保障其一个或多个尺度化机构保障不造订、不选取或不执行在主张或成效上对国际业务造成不用要阻碍的,对国际尺度内容和结构的批改。
四、每一缔约方该当激励其领土内有关的一个或多个尺度化机构与其他缔约方的一个或多个尺度化机构之间在如下领域进行合作:
(一)互换尺度的信息;
(二)互换与尺度造订法式有关的信息;以及
(三)在有共同利益的领域进行国际尺度化活动。
一、每一缔约方该当在《技术性业务壁垒协定》第二条第四款的领域内,使用有关国际尺度或其中有关的部门,作为其技术律例的基础。如一缔约方未将此类国际尺度或其有关的部门作为其技术律例的基础,应另一缔约方要求,该缔约方该当诠释其原因。
二、在施杏锥技术性业务壁垒协定》第二条第二款时,每一缔约方该当思考可供选择的代替规划,以保障拟议采取的技术律例对业务的限度不超过为实现合法指标所必须的限度。
三、即便其他缔约方的技术律例分歧于自己的律例,每一缔约方该当积极思考将其他缔约方的技术律例作为等效律例加以接受,只有该缔约方确信这些律例足以实现与其律例一样的指标。
四、若是一缔约方不能接受另一缔约方的技术律例作为其自己的等效律例,应另一缔约方要求,该缔约方该当诠释其作出决定的原因。
五、在施杏锥技术性业务壁垒协定》第二条第八款时,如一缔约方不是依照产品的机能而是依照其设计或描述特点来造订技术律例,应另一缔约方要求,该缔约方该当诠释其原因。
六、除产生安全、健康、环境;せ蛘吖劝踩拇刮N侍饣蛎娑圆死辔侍獾耐胁表,缔约方该当允许在技术律例的颁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功夫距离,以为出口缔约方的出产商提供充足的功夫使其产品和出产步骤适应进口缔约方的要求。就本款而言,“合理功夫距离”通常该当被理解为不少于六个月的期限,除非该期限导致无法实现技术律例所钻营的合法指标。
七、应有兴致造订与另一缔约方技术律例类似的技术律例的一缔约方的要求,被要求缔约方该当在可行的领域内提供有关信息,蕴含其在造订过程中所凭据的钻研或文件,机密信息之表。
八、每一缔约方该当将其中央当局机结构订和采取的技术律例无差距且一致地合用于其全数领土。为进一步明确,本款不得被诠释为阻止处所当局机构以与《技术性业务壁垒协定》相一致的方式,造订、采取和执行额表的技术律例。
一、除《技术性业务壁垒协定》第五条第四款划定表,每一缔约方该当保障中央当局机构使用有关国际尺度或其有关的部门,作为其合格评定法式的基础,除非应要求作出适当注明,指出此类国际尺度或其有关的部门由于下列原因尤其不合用于有关缔约方:国度安全要求;预防诓骗行为;;と死唷⒍锘蛑参锏男悦蚪】,或;せ肪;根基气象成分或其他地理成分;根基技术问题或基础设施问题。
二、为提高效能,预防沉复,以及保障合格评定的成本效益,每一缔约方意识到接受另一缔约方作出的合格评定法式了局的沉要性。
三、每一缔约方该当尽可能保障接受另一缔约方的合格评定法式了局,即便另一缔约方的合格评定法式与自己的法式分歧,除非这些法式不能确保切合与自己法式等效的技术律例或尺度。
四、应另一缔约方要求,一缔约方该当诠释不接受该另一缔约方合格评定法式了局的原因。
五、每一缔约方意识到,凭据该缔约方的情况以及所涉及的具体部门,存在一系列宽泛的机造以方便接受另一缔约方执行的合格评定法式了局。此类机造能够蕴含:
(一)对有关缔约方各机构作出的合格评定法式了局的互认协定;
(二)缔约方认可机构之间或有关缔约方合格评定机构之间的(自愿)合作铺排;
(三)对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蕴含通过有关多边协定或铺排,认定合格评定机构具备资质,以认可其他缔约方所赐与的认可;
(四)指定另一缔约方的合格评定机构;
(五)一缔约方单方面认可另一缔约方作出的合格评定法式了局;以及
(六)造作商或供给商的自我合格申明。
六、应合理要求,有关缔约方该当就第五款所提及的机造,蕴含其造订和执行,进行信息互换或经验共享,以方便接受合格评定法式了局。
七、缔约方意识到蕴含区域性组织在内的有关国际组织,在合格评定领域的合作中能够阐扬的沉要作用。在这方面,每一缔约方在方便这项合作时,该当思考该缔约方有关机构在此类组织中的参加情况或成员资格。
八、缔约方赞成激励有关合格评定机构发展更亲昵的合作,以方便缔约方接受合格评定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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